委托人的行为若构成侵权只能是直接侵权,对于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有很大分歧,有的主张著作权直接侵权应实行无过错责任,有的主张著作权直接侵权应实行过错责任。从审判实践审理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的案件来看,法院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审理法院以委托人、受托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从而认定其有过错而判决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一、委托人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在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时,委托人是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还是间接侵权责任,审判实践的做法并不一致。著作权直接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等。
1、这是各国版权法普遍明文规定的一类版权侵权行为。理论上,版权间接责任是指某些当事人虽然没有亲自从事复制、传播或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其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的关系,也要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在国外,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其一以英国为代表,以成文法的形式在直接侵权之外直接规定从属侵权行为和许可侵权;其二以美国为代表,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判例,并且形成一个以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体系完备的间接侵权制度。
3、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著作权间接侵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著作权间接侵权是过错责任,间接侵权人主观上是明知或有理由知道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第二,间接侵权人未直接从事使用作品的活动,但为这种活动提供方便或促成这种活动的实现。而在委托创作的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时,委托人是侵权作品的定作者,也是侵权作品的最终使用者和实际受益者,其行为不符合间接侵权主体的特征,因此其并非著作权间接侵权者,其行为若构成侵权,只能是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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