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遗嘱公证程序以后,若需对其进行修改变更,则须具备以下几点必备要素:
其次,必须是出于遗嘱人自由和自愿的意愿表达出希望进行修改改变的诉求;
最后,必须是针对已经经过公证认证的遗嘱应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变更或修改。
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遗嘱人有权撤销或变更由本人亲自确立的遗嘱,且对于已订立的多份遗嘱中内容相互冲突抵触的部分,应以优先适用最后设定的遗嘱为准。
而自书遗嘱、代理书写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在未经公证认证的情况下,均无权撤销或变更原本经过公证认证的正式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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