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不同于普通商品,一套动辄数百万高价的房屋,又关系着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权方法和途径自然也不等同于普通商品。对此,广州市越秀法院民三庭李昇毅法官表示,当所购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维权。
1、解约退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概括而言,在以下3种情形之下,购房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3、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结合是否对购房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是否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正常生活、可否修复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2.要求修复。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又未达到上述可解约退房的程度,若在保修期内,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需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保修期限的起算时点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
3.自行维修。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却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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