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无锡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锡政办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2006-3-15
执行日期:2006-3-15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建立农业企业担保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农业企业担保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基本现代化建设八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43号),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大户等涉农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农为主、安全稳健”的原则,对建立农业企业担保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在全市建立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大户等涉农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农业企业担保机构。2006年各市(县)、区分别组建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其中市(县)、区、镇政府出资不少于2000万元,为全市农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组建担保机构
农业企业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大户等涉农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为主。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设立和开展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规范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在同级发改、财政、农林、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部门分别备案。
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原则上以市(县)和区为单位设立。农业企业担保公司一般单独设立,也可以在同级信用担保机构中增设相应的农业企业担保业务。
三、筹措担保资金
由市(县)、区、镇政府出资和社会资本出资组建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宜由政府资金引导,以社会资本为主,各级政府予以鼓励支持。原则上,各市(县)、区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包括承担农业企业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中,市(县)、区和镇政府出资不少于2000万元。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应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入股,扩大注册资本,提高担保能力。鼓励各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企业担保业务,根据为农业企业担保的业绩,各级政府给予奖励扶持。
四、开展担保业务
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农为主、安全稳健”的原则开展信用担保业务,自主确定担保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型、出口创汇型、资源环保型和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劳动力密集型农业企业,帮助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农业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支持其发展。
五、加强监督管理
农业企业担保公司接受同级金融监管机构和财政局等部门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并定期向以上部门报送运行情况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建立市农业企业担保机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财政、农林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局以及农业企业担保公司等组成,共同促进农业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六、扶持担保机构
(一)扶持农业企业担保公司发展。农业企业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开展的农业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超过整个公司业务总量的50%以上,运行质量较高,并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管的,可优先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二)支持农业企业办理贷款担保业务,对办理贷款担保的农业企业,实行保费补助、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三)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农业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市及各市(县)、区级政府在本级财政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建立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对农业企业担保机构为农业企业担保业绩考核奖励和风险补偿。
(四)各级政府出资所得红利转为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农业企业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3月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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