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常并不会致电通知犯罪嫌疑人前来接受调查。原因在于,一旦某人被警方确认为犯罪嫌疑人,他们一般会采用强制传唤或立即拘留等手段来处理此事,而并非事先通过电话通知。
然而,当对某起案件展开立案程序时,警方会依法将立案通知发送给相关的受害者或报案人。若派出所有意拖延或拒绝立案,那么在完成案件结束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期限内,必须向未能成功立案的报案人发出不立案通知。倘若报案人对此不服气,则可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而执法机构应在此后的七天之内对该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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