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行人张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被侵害健康权为由,对肇事司机李某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审理中,司机李某对张某被评为九级伤残的法医鉴定不认同,理由是该鉴定在委托前及鉴定当中都没有通知肇事方,认为程序不合法。对此,法庭以李某该主张无法律依据及没有依法在诉讼举证期内申请重新鉴定为由,不考虑其抗辩意见,仍采信张某的法医鉴定证据,判决被告李某依九级伤残结论给予相应的赔偿。宣判后,李某不服。那么像张某这样的交通事故评残鉴定,到底应该如何选择鉴定机构,鉴定的程序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律师说法]对此,大连市办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栗*明解析如下: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其相关问题的鉴定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定残等级的高低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获赔金额的多少。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法定、标准法定,所以有人说“鉴定结论就是金钱”是有一定道理的。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当中,伤者或其代理律师怎样选择法医鉴定机构呢?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栗律师指出,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以上两种途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针对目前我市有的区法院要求立案前要进行评残鉴定以及交通事故法医评残鉴定案件数量多、周期长和鉴定机构有可选择性的特点,栗律师建议相关当事人,鉴定前应当充分了解鉴定的程序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代理下,选择有利的鉴定途径和鉴定机构,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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