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或盗窃遗失物是否侵占罪
时间:2023-07-23 00:40:24 1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非法占有遗失物是盗窃还是侵占可能涉嫌侵占罪。具体如下:

1、非法占有别人财产,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别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占有征地补偿款涉及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不同

有律师认为,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占有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形可能涉及的罪名有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1、认定为贪污罪的场合。

(1)村委会成员协助或代表政府管理安置补助费用,而非法占有该费用构成犯罪的,成立贪污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征集体土地补偿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可以看出,安置补助费支付的主体是征收主体即人民政府,支付对象是被征土地的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或宅基地使用者),换言之,安置补助费是政府和农民个体之间的补偿与被补偿关系,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介入只是协助政府管理或发放安置补助费,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安置补助费的,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成立贪污罪;

(2)协助或代表政府发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而非法占有该费用构成犯罪的,成立贪污罪。按照法律规定,被征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于集体土地或者被农民承包经营或者作为宅基地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均归属于农民个体所有,应由征地政府支付给个体农民,这种场合下村基层组织人员只能是协助或代表政府进行发放或暂时管理,如果在此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实际侵害的是政府的权益,成立贪污罪;

(3)村委会成员非法占有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用的,成立贪污罪。上文已经论及,被征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有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当被征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时,征地费用的补偿关系发生在人民政府和村民小组之间,村委会只能协助或代表政府管理或下发,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非法占有该土地补偿费,同样成立贪污罪。

2、认定为侵占罪的场合。

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占有土地补偿费用的,在下列场合下构成职务侵占罪:

(1)村委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属于本村委会的土地补偿费用的。如果被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则归村集体所有,人民政府支付给村民委员会后,该补偿费的性质转变为村集体资金,村委会成员(村支部成员)对该费用的管理实质上是在管理本集体的自有资金,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该资金而构成犯罪的,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应认定为侵占罪;同样道理,如果被征土地没有被村民承包也没有被作为宅基地使用,而是一直由村民委员会来经营和管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也属于村集体,村委会成员在管理该费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也成立职务侵占罪。

(2)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也成立职务侵占罪。

三、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立案标准如何定义

在征地拆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社会角色是公共财产的监护者。被拆迁人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单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其构成的是单纯的财产性诈骗犯罪。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公共财产的守护义务,该守护责任决定了其必须阻止该诈骗行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但不忠实履职,而且有意识地配合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的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为是对其保证人身份的一种直接背叛,从而导致整个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质得以提升,进而案件的性质因此发生变化。换句话说,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介入,受侵害的就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而且亵渎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加重了法益侵害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地位通过其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凸显,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带有财产性职务犯罪的贪污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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