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都有临时性。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从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暂时性控制,具有临时性。
二、行政处罚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届满后,要在复议或者诉讼期满后的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述期限内,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三、政府是否应该强制拆迁
政府组织拆迁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政府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政府不可以组织强制拆迁,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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