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书刊既是书证又是物证。淫秽书刊,严格说是物证。因为,它是“淫秽”的载体。但,也是书证,因为,他的内容决定了他的属性。其实,书证,也是物证的的一种。只不过一般情况下的书证,比较专一,直接证明事实的存在如合同、借条、保证书等。书刊,在淫秽案件中,主要作用还应当归纳为物证。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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