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和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一样,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将可预见性风险降低,在申诉前将风险告知当事人。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土地仲裁案件审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仲裁手段解决土地纠纷,现将土地承包仲裁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
(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中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申诉人申诉,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将承担撤诉的后果。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四)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能在仲裁庭质证(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的证据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的后果。
(五)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若证据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需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六)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七)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理活动的,申诉人承担申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诉人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八)一方下落不明的仲裁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亦有可能导致执行难的风险,以至自己承担仲裁费、执行费的风险。
(九)诉讼时效的风险。向仲裁庭申诉的土地纠纷案件时效为二年,超过仲裁时效期的,承担不予立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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