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所需的时间,通常为三至六个月,但此节点也并非绝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用常规方式,亦即普通程序审理有关案件时,责任于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做出审理判决,若存在某些特殊原因和情况,可以得到本院院长的许可适当延期六个月,如仍然需要延期的话,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批准。
那么,以下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几种情形,在完成登记离婚之后,这些情形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首先,其中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中的承诺,按时支付相关财产款项或其他相关费用;
其次,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期间,一方存在诸如胁迫、欺诈等不良行为;
再者,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能忽视了双方应共享的部分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离婚事宜处理完毕后,如果某一方发现另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有财产,甚至制造债务侵犯该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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