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按照主题教育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牵头,会同15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紧盯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空头承诺、推诿扯皮,以及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雷霆万钧、重拳出击,许多长期困扰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得到有效解决,老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本刊记者在跟随采访报道中,既为专项整治取得的丰硕成果欢欣鼓舞、倍感振奋,同时也通过与一线党员干部群众面对面进行交流座谈,对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现实表现、背后原因、破解路径等作了一定调研和思考。
侵害荣誉权的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这是指对他人获得的荣誉,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进行冒领、强占或偷窃。如某县决定对见义勇为的农民刘*民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参加颁奖仪式的通知寄出后,邮递员误将信送到了与刘*民同村的刘*明手中。刘*明乘机冒充刘*民领取了荣誉称号和奖金。在本案中,刘*明就侵犯了刘*民的荣誉权。
二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这是最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它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机构作出就宣布撤销或剥夺权利人的荣誉。如某厂职工高某多次获省劳动模范称号,并给予两次晋升工资的奖励。后来,因揭发厂长有经济问题,遭到厂长的报复。该厂长宣布取消高某省劳模称号,取消其奖励的工资。在这一案件中,高某获得的荣誉是经省政府批准的,该厂长根本无权宣布撤销此荣誉,故属非法剥夺荣誉,构成了对高某荣誉的侵害。
三低毁他人获得的荣誉
这是指有的人因各种原因,如对他人获得荣誉心怀忌炉等而低毁荣誉权人,引起他人对荣誉权人荣誉的获得的怀疑,因而构成对他人荣誉的侵害的。
四侵害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
这是指对荣誉所附随的物质利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它包括拒发或扣发奖金、毁坏奖杯、奖章、奖状等行为。如某单位根据规定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各奖励两万元。后因有人反映奖金数额过高,单位领导便擅自决定,对获奖人员只发给1万元奖金,剩下的1万元捐给工会,用作工会活动经费。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扣发应得物质利益的行为,构成了对荣誉权的侵害。
对前述各种侵害荣誉权行为,根据《民法典》134条的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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