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部门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解散员工补偿有哪些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补偿1个月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反之,即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
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发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这也是保护被遣散员工的需要。公司员工的解散也是企业不希望看到的,这是由公司发展和市场决定的,但是公司也要积极的对被解散员工进行合理合法的赔偿,确保员工的利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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