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法内容
征地拆迁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所有的法律一样,征地拆迁法的目的宗旨仍然是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秩序,规范行政行为。
1、不再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在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上大家都是平等的,就是因为规划的不一样,一边是道路建设按照当前楼市补偿,另一边则是按照双方协商高额补偿。实际上,开发利润升高与周边公共配套的完善密不可分。因此,所有土地的征收、拆迁都由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组织来运作,最后统一拿到土地交易市场招拍挂。
2、改革拆迁评估制度,废除区位价制度,实施固定资产市场评估法,用市场评估的方法使房屋、土地的价值体现出来。
3、明确规定对所有征地拆迁价格实行听证制度。价格听证会应由被征地拆迁居民代表、人大代表、街道居委会代表、专家参加,充分倾听被征地拆迁户的意见,在市场评估、平等协商、互相配合、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确定补偿办法和标准。
4、对于拒绝在奖励期内拆迁的补偿、补助方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后才能实施裁决。拆迁中,必然有超出项目补偿补助政策之外的要求。有这样要求的补偿、补助方案应举行听证会决定,听证会应由被征地拆迁居民代表、人大代表、街道居委会代表、专家参加,充分倾听被征地拆迁户的意见。
5、在补偿、补助费用听证的基础上,公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有在价格听证制度建立健全的基础上,才能实施补偿协议完全公开。
6、将职能部门的裁决权、执行权明确,设定裁决、执行工作人员准入条件和职业规范。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质,决定着被拆迁人的重大权益,因此裁决者的素养和公正极为重要,其准入机制和职业规范也要在法律层面固定下来。
7、废除现有的三种危旧房改造机制,即开发带危改、市政带危改、房改带危改。前两种危改与一般的开发拆迁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没有区别,只是借助更多的行政手段,也造成了被拆迁人误读。后一种危改是真正的危改,但是半强制性的房屋安置,户型、面积、楼层的固定性经常伤害被拆迁人的积极性。
8、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在办理相应规划手续后,自行实施农民上楼工程。
9、建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对于失地农民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如就业培训、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障等,促使他们尽快就业,特别要运用经济利益机制,降低农民进城成本,促进农民进城谋生。
10、建立重点、紧急工程按人口实施房屋安置制度。为了不使重点工程成为法制的盲区,新《征地拆迁法》应放宽纳入省级政府重点工程目录的项目拆迁的前置条件,如将征地放宽到取得土地预审意见即可,同时明确该项目应实施一比一的房屋对接,允许被拆迁人在货币补偿、按人口房屋安置之间进行自由选择。
11、明确规定征地拆迁监督机制。应确定专门的监督机构,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进驻拆迁单位,对征地拆迁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补偿政策的实施,监督补偿方案的全程公开。同时建立相应的惩处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违反规定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滥用强制手段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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