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解决这类购房纠纷的过程中,我们首选协商的方式作为终局的解决之道。协商通常需要交易各方本着诚实、坦率、富有建设性的态度面对问题,进而寻找并确定出最为适宜的方式去妥善安排并解决这些问题。其次,若协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我们亦可考虑使用调解的手段来解决争端。此处所述的调解,是指在未形成共识的前提下,经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主导,运用适当且合理的劝说与教育方式,引导双方遵循相关的商品房销售条例和政策的规定,秉持互信、体谅的原则,达成谅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以此有效地化解各类潜在的购房纠纷。再者,当事人还有另外一个选项,那便是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即所谓的公断。这种方式意味着在争议产生之前或之后,交易双方均能达成一份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行政规章制度,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此裁决对所有相关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同样,行政途径也是解决购房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对于在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参与调解后仍无果,或者虽已达成协议但随后又出现违约现象的争议,或者是当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门投诉,寻求协助解决购房纠纷的案件,该部门将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这些纠纷进行独立的行政处理,这也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然而,若以上所有途径皆无法解决问题,那么我们最后的解决策略便只能是诉诸于诉讼解决。在此情形下,只有在纠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共同参与的情况下,由法官担任裁判者,通过对话与辩论的形式来解决购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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