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噪音检测的报告法院认可,但需要是由有资质的,有技术支持的,有先进仪器仪表的社会检测机构,以及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和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共同出的报告,并且是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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