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
2010年10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明确约定城银路房屋产权归B所有,应认定城银路房屋产权处理完毕,房屋产权归于B。虽然城银路房屋实际交房、产权证颁发在协议离婚之后,但不影响离婚协议效力。双方复婚后,并没有对城银路房屋的产权重新进行约定,故原审法院认定城银路房屋系B复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方)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方)B。
A、B于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房屋(以下简称城银路房屋)产权归B所有。二、双方无子女,A未怀孕。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2011年5月18日双方复婚。婚后未生育。
A、B于2009年9月6日签订预售合同,购买城银路房屋。现该房屋产权登记在A、B名下,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1年6月23日。
各方观点
B一审诉称:虽然房屋预售合同是A、B于2009年9月6日签订,但房款是B的父亲C一次性支付的,没有贷款,该房屋是期房。第一次离婚时,双方协议该房屋归B所有。但是离婚后A不同意去办理合同更名手续,所以房产证办下来是登记在A、B名下。房产证办下来后B一直要求A配合办理变更手续,但A不肯配合,故至今未办理变更手续。
A一审辩称:城银路的房屋是B父亲将其在新村路的房屋出售后,用其中一部分钱款全额购买的,没有贷款。A没有出钱。虽然对方付全款,但是预售合同上是A、B两人的名字,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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