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借贷双方合意达成的贷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贷款人主张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并无不当。
第一,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要求提前结清贷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处分自己权利的约定,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就应当认定合同的效力,借贷双方也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
第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本质上属于还款期限的变更。借款人违约,依据贷款合同约定产生两种法律效果,一是贷款视为自动到期,二是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到期或视为到期,或直接要求结清贷款。在贷款人直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借款合同的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二)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三)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四)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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