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移社保
1、领取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申请转移社保关系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社保资料审核
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办理社保手续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好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
5.社保关系转接结束
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跨省转移社保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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