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之下,各相关就业机构应该遵守法规条款来解雇职员。
对于以员工迟到为由实施裁员的行为,这无疑是违反了法定原则。
因此,这些用人单位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以此保障这些求职者的正当权益。
同时,工作者还可以借助当事人所在地的劳工检察机关,实名举报此类案件,从而获得相应的赔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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