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限为三年。
此即,若在知晓或理应知道自身权益受损及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以内,债权人未依法提起诉讼,则其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然而,若从权益遭受损害之日算起,逾期超过二十年,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予以保护,除非权利人主动提出申请且经法院批准延长。
因此,若债权人在债务人拖欠款项后的三年内未能及时提起诉讼,或者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时效期限,那么债权人可能无法借助司法途径追讨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在时效期间内发起诉讼,或者因特殊原因导致时效期间得以延长,债权人仍有权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以追索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全文4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