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哪些材料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的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6.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二、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有: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5.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
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的情况是:当因为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或者宅基地长期不用,村民去世的,政府都可以将宅基地收回。对于因为公众利益征地的,政府部门会给村民征地补偿;对于村民违法使用宅基地的,收回后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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