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有哪些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承担完应尽的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其追偿的范围应当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二、保证人的追偿权诉讼时效
保证人的追偿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三年内行使,同时要受到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条是对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之后,以债权人身份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已用保证人财产代为清偿主债务;
2.须因保证人清偿而使主债务消灭;
3.清偿须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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