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砖墙突然垮塌,一施工工人不幸被砸瘫。公司方认为事发时正处午休时间,不能接受市劳动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起诉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法院最终认定,无论伤者是提前上班或从事相关的收尾性事务延时工作,都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受伤,属于工伤。
刘强(化名)经人介绍,到成都一家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做工。由于刘强的介绍人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这家公司是刘强的实际用人单位,并与刘强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2007年5月25日下午2时左右,刘强在这家公司承建的工地上班时,突然,工地上所拆的砖墙发生垮塌,刘强不幸被砸伤,最终截瘫。事故发生后,市劳保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强所受的伤害为工伤。这家公司不服,围绕刘强是否属于工伤闹上法庭。被告公司认为,刘强是在午休期间受到的伤害,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受到的伤害,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刘强是在公司承建的工地接受指派完成工作,无论他提前上班或是从事相关的收尾性事务延时工作,都是为用人单位利益所致,刘强受到的伤害,应视为在工作时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且,被告公司在市劳保局行政调查期间,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刘强所受伤害不在工作时间。所以,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市劳保局做出的工伤认定。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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