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僵局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僵局(CorporationDeadlock)是源于英美法系的法律概念,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载,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僵局的具体概念,学界对公司僵局的研究也起步较晚,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学者观点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问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虽然国内外和学术界对公司僵局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但这些定义都认同公司僵局是由于公司股东存在矛盾且僵持不下,公司存续营发生严重困难,使得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内涵。据此,笔者倾向认为,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之间由于利益之争而针锋相对,且彼此之间不愿妥协,致使公司无法正常作出经营决策,使得公司运行机制处于瘫痪的一种状态。公司僵局作为公司运营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具有以下特征:
(1)僵局主体具有对抗性。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具有利益冲突的股东或董事,各方势力均等,彼此之间不愿妥协,于是产生僵持对抗的状况,使得公司决策无法正常作出和执行,进而导致陷入公司僵局。
(2)僵局原因具有合法性。股东或者董事彼此之间的对抗行为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正是由于他们正当行使了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上赋予其的权利,才使得司法手段很难直接介入处理公司僵局状况。倘若是由于其中一方股东或董事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了僵局状态的出现,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追究其法律责任来打破公司僵局。
(3)僵局状态具有持续性。公司僵局状态的产生在客观上需要达到一段时间,即有一定的持续性。如果僵局状况仅是由于股东或者董事之间对于某项决议产生暂时异议或者分歧,对公司的经营运作不构成影响,则不构成公司僵局。
(4)僵局后果具有严重性。公司僵局的后果是直接导致了公司决策或者执行机制丧失了有效性,公司的正常运转基本停滞,甚至威胁到了公司的存续与发展。同时,由于僵局是双方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时产生的矛盾,无法通过公司自身机构运作机制打破僵局状态。
2、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股权机构不合理造成公司僵局。通常在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里,持股人往往持股比例均衡,甚至是相同的。持股人在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上如果无法形成一致的意见,加之有限公司本身就带有很强的人和性特点,当双方或着多方当初成立公司的信任破灭,关系出现僵化的时候,由于各自所占股权都无法形成有效的决策,进而会形成公司的僵局状态持续。
(2)公司章程设计不合理造成公司僵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一致同意或赋予小股东一票否决权,则由于无法形成一致或小股东行使一票否决权也会导致决议无法通过,使公司陷入僵局。
(3)股东失踪造成公司僵局。实践中可能出现股东或董事由于各种原因下落不明或长期杳无音讯,导致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公司决议无法形成而造成的公司僵局。
(4)股东和董事的道德风险造成公司僵局。实践中可能出现由于利益的纷争或其他原因大股东或董事私自扣留公章;股东或总经理擅自携带公司执照从人间蒸发等等情形而造成的公司僵局。
3、公司僵局有什么危害?
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严重的损害。因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业务链的维系及开拓受阻;因管理的瘫痪和混乱,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耗损和流失,公司资产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因相互之间的争斗,股东和董事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无谓地耗费,公司人合性要素被严重损坏。公司僵局表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或权利争执以及情感的对抗已经发展到使合作各方之间的信任纽带完全破裂的地步。
4、公司僵局的预防措施及救济途径: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公司的所有重要事项都可以通过其进行安排,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股权结构、人事安排、表决程序、方式及特别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的防止出现公司僵局。
(1)设计科学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公司2-3名股东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股东股权比例均等的情况,一旦股权均等,可能导致无法形成相对多数或绝对多数表决结果,无法作出股东会决议。
(2)对公司治理机构进行合理设置。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则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可以占多数;双方的董事人数相等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聘请中介机构出面委派独立董事;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则另一方担任总经理,并明确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
(3)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明确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时的召集人及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不召集或不能召集董事会时的召集人,防止股东会、董事会无法召集。
(4)设计科学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中尽量避免给少数派股东或少数派董事一票否决权,否则在意见分歧时可能出现否决权的滥用而无法作出决议。
(5)制定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最高数额的制度。即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实行表决权的最高数额限制,不实行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以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6)规定类别表决制度。即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7)合理收买相对方股份。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当出现公司僵局时,由控制一方股东(控股股东)以合理的价格(协商或中介机构评估)收买相对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弱势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预防僵局的目的。
(8)合理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公司设立之前,可在公司章程中具体约定法定解散事由之外的其他解散公司事由。当股东会决议解散不能达成时,股东可根据章程的具体约定,直接提出解散公司,从而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
(9)提请司法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要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而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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