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抚养费可以增加或减少甚至中止给付!
1、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增加:
(1)原定抚养费的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是十几年前定的标准,已经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在这里,由一个当事人常见的误区,例如,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收入没有明显增加,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收入大大增加了,这种情况下,直接抚养的一方往往会产生追加抚养费的念头。但实际上,如果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2、在某些情况下,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减少甚至中止给付抚养费,具体包括:(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有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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