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
1、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应由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方可。
2、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二、宅基地使用权有何弊端
1、违反民法公平正义的法理,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允许自由流转的,这不仅导致土地所有者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截然不同,也直接导致使用者主体之间的不平等;
2、不利于农村居民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1)现行法律有关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特定性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身份的转换,不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按照现有政策,只有农村居民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其上的房屋)的流转,不利于农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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