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作为技术性更高、隐蔽性更强的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成为继域名抢注出现后的另一商标侵形式。网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是指将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或作为无标记,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并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无标记本身是超文本标记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它是用来描述网站及相关内容的。如果网主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的源代码中,当用户输入关键字通过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的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被搜索网页的前面,这样,该网站的点击率提高,而网主也可以得到更高的广告、销售收入,扩大自己的影响。同时,真正属于该商标的宣传网站却因为不能被进入而使其应有的价值大打折扣。这无论对商标权人还是消费者来说,都是一种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搜索引擎侵权的相关判例
这方面较早的在美国。原告美国《花花公子》杂志是联邦注册商标PLAYBOY和PLAYMATE的所有人,起诉被告CalvinDesignerLabele使用域名“PlaymateLive.Magazine”和“Getinallhere@playboy”的网页,借以增加上网人数,使得真正的《花花公子》网站的排名在部分网站的搜索排行表上远远落后于被告的网站。
①法院要求被告禁止使用PLAYBOY和PLAYMATE商标作为被告的域名、目录名、其他类似的使用填充码的计划和地址(如被告的网站服务)、主页呀网页上的metatags、与检索数据、信息或其他商业或服务相关的内容,与广告、商品、服务促销相关的内容等。这是首宗美国法院认定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案例。[5](P130)它明确表明了将他人商标埋置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根据后来又有的案例,侵权人使用的手法日益专业,而且在认定侵权后,双方和解解决纠纷的较多。
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比域名抢注的手段更进一步,就在于它不再像域名抢注那样是赤裸裸的侵权方式,毕竟商标权人仍对自己的网站、域名享有所有权,只是其网页被访问的次数减少,从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也正为如此,该侵权方式也就显得更加隐蔽。但不可否认的是,不论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只要符合要件,均构成侵权,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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