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保证合同时为确保债权得以顺利实现而设定的一种协议形式,具体表现为债权人与保证人订立合同,约定在债务人身负尚未清偿的债务或该债务产生特定情形时,由保证人为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负起相应责任。
然而,若在这份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保证方式会被理解为涵盖了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类型。
在这种状况下,通常会以一般保证作为风险承担的划分标准。
换句话说,假如借款过程中不涉及任何担保人,便不会出现保证合同或保证人的概念。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恐难以依赖保证合同进行债权的维护和实现。
然而,债权人仍可凭借民法典中的其他相关条款,如债权的追索权以及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来尽力争取自己的债权。
当债务人未履行欠款责任时,债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归还欠款,甚至可能请求财产保全等方式以保障自身权益。
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在无担保人参与的情况下他们渴望提升债权保障度,他们或许可以尝试与债务入进行沟通洽谈,试图缔结新的保证合同或采用诸如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措施。
假若债务人始终不愿提供担保,债权人或许有必要寻求法律途径来追讨债务。
总的来说,虽然借钱无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利用法律手段争取实现其债权,但这无疑将使他们承受更高的风险。
因此,债权人还是应该考虑采取其他方式增强债权的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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