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自然犯与法定犯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根本上看,自然犯往往是对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违背,侵犯了人类社会自古以来所遵循的伦理道德观念;
其次,法定犯则源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求,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触及到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区分并非绝对且固定不变的,部分法定犯的性质有可能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演变为自然犯,反之亦然。
例如,某些原本属于自然犯范畴的犯罪行为,由于社会环境的变迁,其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逐渐减弱,从而转变为法定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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