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3年3月21日至27日,怀远县女青年刘某因睡眠不好到该县城关镇徐家巷被告人刘某某诊所诊治,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把脉诊断刘某患忧郁症、妇科炎症,欺骗刘某说她阴道内有虫,需要治疗把虫排出来,并连续七天为刘某治疗,收取医疗费360元。在治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以给刘某治病排虫为借口,让刘某躺在诊所室内床上,把裤子褪下,以酒火疗法为刘某清洗阴道,趁机对刘某实施强奸,并致刘某怀孕。同年4月19日,被害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控告,案发。5月17日,刘某因早孕经怀远县人民医院行清宫术。2013年6月3日,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遗传关系鉴定书认定:刘某血样和刘某某血样的DNA分型与刘某小孩胚胎组织的DNA分型在Identifiler系统上符合亲缘遗传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欺骗的手段多次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怀孕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强奸被害人,对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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