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三年,超过三年是不是就不能起诉
时间:2024-03-27 12:40:42 3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三年,超过三年是不是就不能起诉

1.在民事诉讼中,即使已逾越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达三年之久,仍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争议案件,若其符合立案要求,理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受理立案。

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并不会主动援引已过诉讼实效这一理由来拒绝或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当被告接收到起诉通知之后,他有权依法运用诉讼时效抗辩权。

此时,法院将依照诉讼时效的相关法规对此进行详尽审查,并基于此作出判断,决定是否批准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或批准被告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极具说服力,同时案情清晰无误,法院依然能够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然而需特别强调的是,诉讼时效抗辩需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的特定时间段提出才能受到法院的依法受理。

2.在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项,比如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或者同意履行已经产生的义务,那么法院将会自这一事件发生之时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将会享有新的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权利。

当然,如果在这一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本人完全不知情地遭受了合法权益的侵犯,法院仍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尤其需要慎重的一点是,如果权利受侵害的具体时间尚未超过二十年,那么无论诉讼时间跨度多久,人民法院都会依法给予充分保障。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案例中,人民法院有权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以便深入调查和解决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民事权利诉讼有效期为几年

民事权利诉讼有效期存在四种情况: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存在2年、4年和5年的情形;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4、法律规定,存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如果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不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有关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主要有:

(1)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2)人寿保险合同:

①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又称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四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诉讼时效规定》中规定,下列三类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应支付的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应兑付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公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

(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三年,超过三年是不是就不能起诉”,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n(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n(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n(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n(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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