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后卖了,另一方再买房可以按首套吗
在婚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在结婚前已经拥有了一处房产,那么在他们婚后选择再次购买房屋时,这一购房行为将无法享受到首次购房优惠政策,因为首套房的认证标准主要基于家庭整体概念,即家庭中的任意一位成员如果已在其个人名义下持有了一套住宅物业,那么另一方在这之后购买的任何房子均将会被视为第二套住房。
在此前提下,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入的房产,只要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字之下,那么在购房过程中都将视同于二次购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搬迁房本写夫妻俩名字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某些情况下,拆迁房屋未必能自动按份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例如,若某部待拆房屋的原始产权本属于具名当事人的私产,则据此推论出因拆迁所获回迁楼宇便自然无法视为双方共有之物。
如若该回迁房源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或两人另有协议将其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即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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