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求的,合同自承诺内容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传真合同文本也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传真合同在传输过程中可能经常字迹不清、内容模糊,容易被伪造、篡改,因此其效力一直备受争议。为了证明传真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电信公司的传真电话记录单。
用传真机传合同原件是否是可以的
可以的,但是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用传真订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没有问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就传真件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就难以确定,影响审判结果。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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