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应注意的法律事项有哪些
1.经县级政府批准,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限期拆除)并公告;
2.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7.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强制执行过申请时效怎么办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详解
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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