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第14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2014年5月1日之前,中国驰名商标,是不少企业的宣传点之一。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设置该称号的目的,第一是对该商标加大法律保护的力度,第二是给予一定的政府支持。
但是,不少企业在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后,其广告宣传、产品包装上,都出现了该字样。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了这些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的另一种通行证。
此外,不少企业获得该称号的目的,变成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上述做法,都违反了我国设立“中国驰名商标”的本意。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一、何为商标共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出:“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
而在我国,学术界对商标共存的定义有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使用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也有观点认为,商标共存是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或虽存在混淆可能性,但由于存在商标侵权阻却事由而使商标合法共存的情形。还有观点认为商标共存是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合法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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