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镇市委文件
北委发【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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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优良投资环境,鼓励境外,域外投资者在北镇投资兴业,推动北镇经济振兴,实现富民强市,提档升位的目标,市委,市政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一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项目和域外投资的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建筑密度(厂房等主体建筑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的30%)和投资密度(单位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亩)确定用地限额。
第二条在限额内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等,以下同)投资在1000万-5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的项目建设用地,项目竣工投资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外,我市地方政府的可支配部分,由同级财政按60%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1亿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80%比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100%比例奖励。
第三章财政奖励政策
第三条对新办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工业企业,从企业投资之日起,6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市地方政府可支配部分,前3年按100%、后3年按5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第四条对新办域外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从企业投资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市地方政府可支配部分,前2年按100%、后3年按5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年出口创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五条根据中央扶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政策,对来我市投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的企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允许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研发经费加计扣除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前扣除标准。
第六条对新办的境、域外投资企业,可享受老、少、边、穷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所得税三年。
第四章收费减免政策
第七条对新建域外投资工业项目以及生态旅游、现代物流等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在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属于国家和省、市应收的,按最低限额收取;属于地方留用和纯地方性收费的,一律免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限额收取。对新建注册资本50万美元(含增资、扩股)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工商注册费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章奖励政策
第八条为充分调动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市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对成功引荐域外、境外投资者来我市兴办二、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落户投产并实现税收的中介人或单位,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引进外方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对来我市的投资者及中介人取得突出业绩的要授予荣誉称号。
1.引进域外工业项目,外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按0.2%给予奖励。
2.引进境外工业企业,外方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奖金折合人民币形式支付)。
3.引进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方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按0.1%给予奖励。
4.以上单个项目,中介人或单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章服务政策
第九条对来我市的境、域外投资者,在落户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并给予优先办理。子女入学有择校要求的,具备入学条件可以择校入学。
第十条各乡镇(农场,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实行一条龙服务制度,负责帮助投资者办理企业落户的各种手续,对重大项目实行现场办公,一次性办结。
第十一条对新建境,域外投资项目所需的水,电,气,交通,通讯等事项,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企业法人或外方代表,发放北镇市贵宾通行卡,免收市内车辆通行费及旅游景点入口门票(10人以下)。
第十三条为境,域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运输车,在本市范围内,一般违章不扣证,不扣车,不扣分,不罚款(交通肇事,乱闯红灯除外)。
第七章其它政策
第十四条进入沟帮子,北镇工业园区的项目,分别按沟帮子开发区,业镇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乡镇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可在市内异地落户。对所形成的税收,引荐单位与项目接受单位按照4:6的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违反有关法规骗取奖励的,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规定均停止执行。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适时相应修正。
中共北镇市委员会
北镇市人民政府
2010年3月07日
新立农场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一届十六次全委会议及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场党委提出的农业富场,工业强场,湿地旅游开发兴场的工作思路,为新立工业及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奖励机制,吸引广大企业家及有识之士到新立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农场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到新立经济建设的热潮中来,特制定新立农场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政策,具体内同如下:
凡来新立农场投资者除享受北镇市委、市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工业税源型企业及外资企业、创汇企业优先享有土地选择权和使用权。
2.固定资产投入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税源型企业,分别无偿提供土地20亩、30亩、50亩、80亩、120亩。(具体用地额度不受此限制,投资者仅享有土地使用权)
3.对来农场投资者,视贡献大小,可以优先解决其住房、子女就业、入学、就医等问题。
4.对来农场投资者,新立公安派出所予以挂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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