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拆迁的信息是有公示责任的,如果拆迁开始后仍然不公示的,利益相关人或者社会群众可能向政府申请信息公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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