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因借款不还而遭致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妻子是否会受到牵涉,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首先,如果这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常会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即便在离婚之后,作为前妻仍然负有对其进行清偿的法定义务;
其次,若这笔债务并非由丈夫在婚姻状态下产生或者在离婚之后形成,而是发生在其婚前行事或者离异之后的行为中,那么这就应当被视为丈夫个人的债务,与妻子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妻子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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