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荒地承包合同可以转让么
承包的荒山是否可以转让,这要先看看承包书上的条款,看是否有禁止转让。若无禁止条款,那就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件:
(一)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
(二)接受转让方需要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二、强制性规范与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是从发包方同意、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方面限
制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其立法初衷是避免因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产生各种负面的影响。通过对法律的规范目的分析、综合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在多数情况下,这些强制性规范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只有“土地的性质和用途”是绝对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违反该规定,就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否则的话,就不能保障有限的耕地资源,不能实现国家对土地用途的管制,会影响到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发包方同意”与否,不能当然否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财产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动辄就以发包方的意志来影响农民转让承包经营权,会极大的削弱农民的财产权利。不能以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否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对转让方要求“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是稳定的收入来源”是“法律保姆”的表现,忽视了农民的自由选择权;限制受让方的初衷是保护土地的用途,但是通过土地的用途管制就可达到立法目的,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限制,并且还可能导致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狭隙。因为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涉及的利益巨大,需要符合基本的法定形式,从而维护各方的利益,因此违反法定的形式,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转让合同的无效,但是可以通过履行行为补正形式的瑕疵。另外,登记与否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本集体组织成员是否行使优先权,一般情况下,也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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