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发现宣传虚假怎么处理
时间:2024-04-13 01:31:13 2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收房发现宣传虚假怎么处理

关于此案,法院内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一方主张,“学区房”的宣传行为应被解读为要约邀请;而另一方则坚持认为应定性为要约行为。援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但若出卖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作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说明与承诺,并且这些说明与承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房价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便应当将其视为要约。即便这些说明与承诺并未被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也应当视之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若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说明与承诺,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买卖房子私下签的合同有效吗

在同一村庄内的房屋交易,一般的合同都被视为有效的约定。只要是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各方当事人都具备与之相适应的行动明智以及合同的详细内容并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和社会习俗中的重要规范,那么这份合同便会拥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并将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一个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够被认定为有效: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最后,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背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n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n(二)意思表示真实;\n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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