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审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负责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省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知识开发: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审计署负责和报告国务院工作。审计署以下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料需要什么程序?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出具的封存通知书,并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采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措施后,予以放行。查封期限在7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封存的材料和资产的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擅自损毁或者转移。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帐簿、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储存货物;(三)指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纳税或者代扣代缴税款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五)到车站,(六)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由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查验纳税人委托、邮寄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单证、凭证和有关资料,对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进行核对。税务机关在查处非法征税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涉嫌人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通过查询取得的信息,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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