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宣某向无锡市南长区消委会投诉,称其于2008年5月24日与无锡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13800元的购买某原装进口空调设备及安装的合同,并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定金支付后,电器公司于7天内进场管道施工,设备在10日内交付。可6月19日空调到达工地后,消费者发现该空调仅在外机上盖约25公分高左右有纸箱包装,其他为塑料纸包装,怀疑该空调不是原装进口的,于是消费者按照合同条款要求经营者提供该设备的原产地证书、海关及商检部门的进口手续。电器公司于6月23日提供了该空调的内机报关单,但无商检报告,说该空调不需商检,然而消费者与商检局联系,商检局表示该空调肯定属于需要商检商品之列。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涉嫌伪造、欺诈消费者,遂向消委会投诉,要求退货并予以赔偿。
消委会受理后经初步调查,发现该电器公司销售给消费者的所谓原装进口空调设备,其实是从泰国进口的空调配件,在中国进行的组装,这种组装充原装的欺诈行为,已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经调解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予以退货,并赔偿消费者宣某因装潢停工及窝工所带来的损失经济损失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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