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消防行政赔偿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检查,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申请人;
(四)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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