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为稳妥的方式是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将房屋指定由儿子继承。也可以自己写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一、订立遗嘱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步:理清遗产范围,明确遗嘱发生作用的领域。遗嘱人应当对自己去世之后的遗产予以交代,包括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量。只要是遗嘱人合法的个人财产,不论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还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均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第二步:指定继承人,明确遗产的归属。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如继承人不明确,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第三步:列明继承份额,明确遗嘱的执行方法。在遗嘱中,遗嘱人应当指明各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如未写明继承份额,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即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四步:指明继承人的附加义务,设定遗嘱适用前提。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设置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继承的前提条件。如生父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女儿,同时要求女儿为继母养老送终等。
第五步:再指定继承人,防止指定继承不能实现。如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声明他的遗产由小儿子继承,若小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则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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