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冒用其他单位名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订金和好处费34500元。昨日获悉,该男子因合同诈骗罪被洪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000元。
去年3月21日,40岁的黄梅无业男子赵某冒用黄梅县建安工程公司的名义,找到云梦县第五建筑公司的夏某,称江汉区杨汊湖红丰小区有两栋商品房建设工程,需要转包,
并与之签订转包合同,以收取订金为由,赵某骗取夏某现金25000元。
今年7月19日,赵某再次以虚构的湖北长青建工公司第三项目部的名义,与新洲区第十二建筑安装公司签订转包华中科技大学城建学院两栋学生公寓楼建设工程的虚构合同;当日,赵某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新洲区第十二建筑安装公司梅某9500元。洪山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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