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春草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伊春草种进(出)口审批需要什么资料
(1)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具有草种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4)草种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5)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6)草种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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