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7条第2款、第20条第3款、第241条第2款、第259条第2款、第300条第3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一般为三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二、《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且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如女方故意虚报年龄,且其发育状况明显超过十四周岁以上的),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1984年0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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