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要注意如下问题:1、损害赔偿的情形仅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2、只有一方存在上述行为的,另一方才能请求赔偿;3、赔偿请求应当在离婚时提出;4、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认证难
由于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过错方又尽力予以抗辩,致使法官对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这样就使许多无过错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难的事实,建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适用《证据规则》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不断的完善必定需要不断地改进才能取得客观上的公正,才能使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得到公平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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