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指向了具体的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生效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被征收人转移到了房屋征收部门。
第二,被征收人开始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征收人开始享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什么是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税是国家税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依法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费、即各种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公益服务,或者授于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作为一种公益服务。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偿的,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获得多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的公益服务,则应支付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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